The Arc of the Moral Universe Bends Toward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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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最低基本工資

 

:我剛取得綠卡定居美國加州並且在餐館從事服務人員的工作面試過程中雇主跟我說 由於餐館服務人員有額外的小費收入所以基本工資是每小時$5塊錢。請問這樣的薪資是合理的嗎?

 

加州法定最低基本工資的設定是在美國各州中最高的而舊金山市的最低基本工資為每小時$11.05則是全美之冠。 依據2015年的法定加州最低基本時薪工資:在加州小費制的員工例如餐館服務人員其薪資也是受法定最低基本工資(每小時$9塊錢) 條款保障的。也就是說如果您是餐館員工雇主必須支付您至少每小時$9塊錢的基本工資然後小費再依實際情況另外計算如果您的時薪少於$9塊錢那麼雇主就已經違反勞工法規您有權利可以提起申訴向雇主請求相關薪資損失的賠償

 

*加班費


: 我太太在一家台灣公司的美國分部擔任行政助理, 在公司將近4年了幾乎每天都要加班卻從來沒有領過加班費. 她多次跟公司反應關於加班費的問題, 可是主管的回應都是: ” 我們是台灣公司, 在台灣幾乎所有工作都是責任制, 所以並沒有所謂的加班費, 你也在員工合約上同意簽字了”. 我知道加州的勞工法規有明定關於員工加班費的權益, 請問我太太的情況依然適用於加州勞工法的加班費條款嗎?

 


: 在加州, 如果您是非豁免員工, 每週工作超過40個小時或者超過5個工作天就要算加班費.就算您的加班時間沒有事先獲得主管同意,雇主在法律上都有義務要支付所有的加班費.您太太所任職的是位在加州的台灣分公司, 並不表示雇主在美國的員工就必須比照台灣的員工待遇. 在美國所設立的公司有義務要遵照美國法規, 如果您太太的雇主長期沒有支付其美國員工所應得的加班費, 這樣的行為已經明顯違反勞工法. 您太太有權利提出法律申訴向雇主要求過往所有加班費以及相關福利損失的賠償. 再者,如果雇主沒有依法支付所有非豁免員工加班費, 也就是說您太太並非個案, 那麼所有員工將可以聯合提出集體訴訟向雇主求償.



*用餐與休息時間

 

: 我在一家餐廳當全職服務人員,老闆跟我說只要餐廳不忙沒有客人,我就可以在餐廳裡坐下來休息一下或者是吃飯。有時候,當我在餐館裡吃飯時,有客人進來了,我就必須要趕快招呼客人,常常一頓飯要分好幾次才吃得完或者是一忙就沒辦法吃飯。老闆說我反正整天都待在餐廳,沒客人時,我都可以抓緊時間吃飯或休息一下。請問老闆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依法,員工在工作期間都必須要有休息與用餐的時間。根據法規細節,如果員工每天工作時間超過5個小時,員工就必須有至少30分鐘不受干擾的用餐時間。如果員工在這段用餐時間並沒有離開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那麼這段用餐時間就必須被視為“當差用餐時間”等同還是在工作,而僱主是必須給付員工這段用餐時間的薪水。如果有“當差用餐”的情況使員工無法在免除差務的情況下使用其用餐時間,那麼僱主與雇員必須要簽訂一份書面同意書,雙方同意這段用餐時間員工必須當差而且是有薪資補償的。書面同意書上還必須明文雇員有權利隨時可以撤銷這個書面同意書。

除了法定的用餐時間外,雇員每工作超過3.5個小時就應該有10分鐘的法定給予的休息時間,而僱主必須支付員工這段10分鐘休息時間的薪水。關於員工用餐與休息時間的相關法規,都是用來避免僱主非法將員工的用餐與休息時間的權益免除掉,或者是把員工的用餐與休息時間刻意放在工作開始前或者是工作結束後,僱主如有這樣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再者,法規中的一個例外,如果員工一天只有工作6個小時,那麼在僱主與員工達成書面協議下,該員工的用餐時間是可以免除的。

*豁免與非豁免員工


: 我在小型保險公司上班, 老闆給我的職稱是文書管理員. 她說我的職位是屬於管理級職位, 所以工作是責任制, 沒有加班費. 在公司已經將近一年, 老闆常常要求我周六要上半天班接聽客戶電話.因為雇主說我的工作是責任制,所以我從來沒領過加班費. 請問我可以跟雇主爭取加班費嗎?

: 關於您父親的職務編制, 首先必須要釐清的是您父親的職務內容是否能通過法定獨立承包人的測試. 簡單來說, 獨立承包人擁有他自己的生意, 而不是依靠雇主謀取生計. 獨立承包人有時也被稱爲顧問, 自由職業者,個體戶, 甚至是企業家或企業主. 美國國稅局(IRS)針對獨立承包人訂定了相關的測試條款. 當國稅局在決定一個工作人員是獨立承包人還是雇員時, 以下的因素將是國稅局認定獨力承包人的基本依據: 1)該工作人員在該職務上的營收與損失屬於個人責任; 2)該工作人員負責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和材料; 3)該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是按工作計算; 4)該工作人員可以同時爲多個公司工作; 5)該工作人員投資自己的設備和設施; 6)該工作人員支付相關的生意費用和差旅費; 7)該工作人員有雇傭並且支付其助手費用的權利與義務; 8)該工作人員得以安排他自己的工作時間並有權決定要如何執行工作內容。在南加州,公司蓄意將員工編制為獨立承包人的情況很常見; 一旦公司執行這樣的錯誤編制很可能就已經觸法並須負起因其錯誤編制行為所造成該員工在薪資福利上的損失. 雇者更會因為這樣的錯誤編制逃漏員工稅金而遭到國稅局的重罰.如果您父親的職務內容沒有通過以上的測試,那麼您就有權利依法向雇主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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