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時間: 員工的每日工作時數如果超過5小時, 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予員工至少30分鐘的用餐時間;
員工的每日職務如果在6個小時內即可完成並且與雇主取得協議免除用餐時間, 則不受限於此法規的規定. 在法定的”三十分鐘用餐時間”內, 員工必須完全解除其職務;
否則應視為”執勤用餐時間”, 這個時段就會等同於工作時段,必須計算入工時. 唯有員工的職務內容需要員工在用餐時段仍然執行其職務的情況下, 並且雇主與雇員達成支付用餐時間工時(員工1個小時的平時工資)以做為補償的協議後, “ 執勤用餐時間”才可以施行. 依據加州法規法典第 8部, §11040: 在”執勤用餐時間”的協議書上必須註明” 員工將有權力隨時推翻此協議內容”. 由以上的法規內容來做總結,您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加州法規對於員工的用餐時間有很周全的明文規定來確保員工”用餐時間”的權益. 雇主如果剝奪員工”用餐時間”, 或者將”用餐時間”提早到員工當日工作的一開始或者延遲到工作結束前,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