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定義是非免除性(時薪制)員工一天工作時數為8小時, 一週工作時間為40小時, 或者一週工作天數為6天, 超出的就要算超時工資, 也就是加班費. 一般而言, 非免除性(時薪制)員工, 雇主都必須依法支付其超時工資. 在加州, 加班費是依平時的1倍半來計算,而且雇主有義務要如實支付非免除性員工的所有加班費. 就算超額的工作時數並沒有事前獲得主管的授權同意, 雇主都必須支付.
免除性與非免除性員工: 免除性(責任制)員工指的是高級主管, 行政主管或相關專業管理人員, 這類員工薪資為年薪制而非時薪制,依法就沒有所謂的加班費. 然而如果您的薪水為年薪制,並不代表您就沒有領取加班費的權利. 許多雇主會蓄意將員工編制為免除性員工來避免支付加班費,而依法這些員工實際上是有權利獲取超時工資福利.
用餐時間: 員工的每日工作時數如果超過5小時, 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予員工至少30分鐘的用餐時間; 員工的每日職務如果在6個小時內即可完成並且與雇主取得協議免除用餐時間, 則不受限於此法規的規定. 在法定的”三十分鐘用餐時間”內, 員工必須完全解除其職務; 否則應視為”執勤用餐時間”, 這個時段就會等同於工作時段,必須計算入工時. 唯有員工的職務內容需要員工在用餐時段仍然執行其職務的情況下, 並且雇主與雇員達成支付用餐時間工時(員工1個小時的平時工資)以做為補償的協議後, “ 執勤用餐時間”才可以施行. 依據加州法規法典第 8部, §11040: 在”執勤用餐時間”的協議書上必須註明” 員工將有權力隨時推翻此協議內容”. 由以上的法規內容來做總結,您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加州法規對於員工的用餐時間有很周全的明文規定來確保員工”用餐時間”的權益. 雇主如果剝奪員工”用餐時間”, 或者將”用餐時間”提早到員工當日工作的一開始或者延遲到工作結束前,都是違法的.
追訴時效在近幾年, 加州最高法院才在一項勞工法訴訟案件(Murphy v. Kenneth Cole Productions, Inc.) 的裁決中建立了新的指標. 在這個訴訟案中, 法院裁示: 免除用餐時間的工時補償等同於”薪資”,所以該薪資具有3年的追訴時效. 雖然在此訴訟案中, 法院明文裁示執勤用餐時間的工時補償只能往回追訴3年;不過,依據不公平競爭法,員工極可能可以爭取到往回追訴4年內的所有工時補償.